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八年四月十四日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根据《新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不再受区域限制。
《新办法》规定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新办法》对申报及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一般要通过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及认定、公示与备案四个过程。
《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如要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新办法》还统一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