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制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3-11-6 点击数:0
    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反映出自身的一些特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的特点。无形性这一特点,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 “无形”这一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不少个人与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不知为侵权的主要原因。

  由于专利权是被一定的人所专有的,所以只有未经许可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由于地域性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有在一项专利的有效地域内发生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而时间性就是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人在享有专利权的期限内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述规定,即构成侵权。

  如果出现了侵权行为,不仅可能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权即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而专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那么面对侵权究竟应当如何制裁呢?根据我国法律,侵犯民事权利一般只通过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等途径去解决。只是对于特殊的、极严重的侵权行为,也不排除使用刑事处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法条明确,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为使侵权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可申请专利地方管理专利的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在起诉前对被控侵权人颁发“临时禁止令”。同时,侵权人由于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赔偿数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又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也应当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2001年1月5日,蛇年生肖邮票首发。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发现,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票印制局印制发行的蛇年邮票一图是她曾经交与国家邮票印制局参评蛇年邮票图案的一幅剪纸作品,但是设计者署名却是他人。白秀娥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2002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对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辛巳蛇年邮票的发行数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24万元,并当面赔礼道歉。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丰富完善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相互结合,必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规定,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由于该侵权行为主要是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没有对消费者、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则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侵权人应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而在生产、销售产品中假冒专利的行为的,由于侵权人除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外,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则应规定刑事处罚。关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观点是,假冒他人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拘役或罚金。

  1999年4月,周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了个体企业乐凯保温制品厂。随后,该厂便假冒在全国市场上走红的“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生产起“乐凯”牌双层玻璃口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判决的全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领域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冲突形式,因而成为国内法、乃至国际法规范所着重控制和规范的对象。随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日益紧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成为国际合作和协调的主要问题。面对侵权,我们应当严格对侵权的法律制裁,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