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08-11-16  点击数:233

无锡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大幅度提高我市专利拥有量,增强无锡市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企业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保护自身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设立无锡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为:专利申请、宣传与培训、专利示范基地建设、优秀专利的实施与产业化、专利工作突出的奖励等。

三、无锡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四、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和无锡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共同负责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评定,资助资金的拨付等。

五、资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科技局、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乡镇、其他社会团体与个人。

六、资助条件与申报程序
(一)专利申请资助
1、凡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当年申请,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均可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2、填写《无锡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申请发票原件; 
(2)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3)提供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各市(县)区管辖的单位与个人,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市(县)、区集中向市科技局申报。其它单位与个人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专利示范基地建设资助
1、凡列入当年度市专利试点乡镇、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园区的单位均可申请专利示范基地建设资助。
2、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示范基地的工作管理网络的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专利数据库的建设、专利战略的研究与实施等。
3、每年上半年各市(县)、区内的示范基地,填写《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科技局,其它示范基地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优秀专利项目实施与产业化资助
1、具有广泛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符合国家和市产业导向的专利项目的实施与产业化。
2、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利技术与项目的专利权合法持有或合法使用证明。
(2)专利产业化项目企业有70%的自筹资金。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有实施专利技术与项目的科研力量。
(5)具备实施专利技术与项目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的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3、每年申报一次,填写《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提交本专利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报市科技局。

四、宣传培训的补贴与奖励
1、为配合市知识产权万人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全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与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培训,对发生的宣传、培训费用实施补贴。
2、为了进一步推进专利工作,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市(县)、区单位与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上述资助项目均由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审查后确定其资助项目,资助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八、使用与管理
1、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如发现使用单位有违规现象资金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3、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金实行一次拨付,年度检查管理的原则。知识产权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4、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二00三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