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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锡高管发[2005]458号
关于印发《无锡高新区关于鼓励研发创新推进科技
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无锡高新区科技孵化企业
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科技企业、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驻区各条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无锡高新区“二次创业”步伐,推动自主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全面建设“创新型国际化科技新城”,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1月颁布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无锡高新区关于鼓励研发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和《无锡高新区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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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5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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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万江 共印30份
无锡高新区关于鼓励研发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加快高新区科技创新步伐,建设创新型国际化科技新城,结合无锡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人才来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鼓励创办各类工程中心或研发中心;鼓励投资或参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二条 重点支持领域:
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
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
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4.数字传媒;
5.生物医药;
6.新材料;
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现代科技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三条 无锡高新区每年按不低于可用财力的3%设立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建设、研发中心建设、科技产业化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匹配、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活动等。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再给予30万元的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再给予50万元的支持。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高新区设立分支研发机构,经新区科技局审核确认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凡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支持;争取到省级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的支持;争取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的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孵化器专业技术领域,并经考核通过的科技孵化企业,自开票之日起,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光电子研发、生物医药研制类企业,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政策扶持。
第七条 年销售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并经认定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孵化毕业在高新区产业化的科技企业、市级以上独立的工程研发中心、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自开票之日起,以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为限,累计给予五年80%的补助支持。
第八条 鼓励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在毕业后的一年内进入高新区产业化,在高新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给予相当于土地款总额的10%支持;对毕业企业购买高新区内厂房的,按照当年度高新区管委会标房售价或租金标准,给予相当于所支付房款的10%支持;对毕业企业租用高新区厂房的,给予所支付一年房租金的20%支持。以科技资金专项补助、新增投资部分银行贴息等形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直接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新区科技局认定后,可参照第六条享受科技孵化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条 根据项目申报实际情况,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市级以上的科技拨款项目的匹配(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匹配资金另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投入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占当年总投出30%以上的,以该企业对地方财力实际贡献份额为限,给予80%的补助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进行软件产品或设计产品的注册、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相关证书、申请书等可获得1000元补助;通过软件CMM认证的,可获得2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每件申请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助;对于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50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区内企业,年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含100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申请量达80件以上(含80件),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申请量达50件以上(含50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申请量达30件以上(含30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省、市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对创建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1万元的奖励;创建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科技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海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科技企业,再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政策如有变化,本规定再作相应调整。同一时期涉及二个及二个以上优惠政策的,以较优惠的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无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无锡高新区颁布的原有鼓励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无锡高新区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无锡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孵化企业(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的管理,加快做大做强,推动我区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科技局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区科技孵化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我区鼓励科技孵化企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如下:
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
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
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4.数字传媒;
5.生物医药;
6.新材料;
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四条 科技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必须在高新区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税级次为区本级,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职工;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5.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的10%以上;
6.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开票销售收入的60%以上;
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孵化企业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不再享受高新区鼓励研发创新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科技孵化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1.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
2.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3.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4.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5.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第七条 科技孵化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对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制等,视企业发展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超过四年。孵化毕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搬出有关孵化器,若仍留在孵化器发展的企业,不再享受孵化企业的政策,同时房租金相应提高。
第八条 每年3月科技局会同孵化器管理部门对在孵科技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年度补助。
第九条 孵化企业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认定考核表;
2.企业年度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各类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及专有技术证明材料等);
6.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孵化企业的,需提供留学人员身份、学历证明。
第十条 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申请表(附件二);
2.在高新区租(购)房证明或批租土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税票;
5.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总结材料;
7.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不需再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的贡献、年度总结、相关资质、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技孵化企业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 册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无锡新区科技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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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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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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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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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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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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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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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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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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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状况 |
职工总数(人) |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人) |
从事研发人员数(人) |
硕士人数 |
博士人数 |
研发人员占职工
总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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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研究情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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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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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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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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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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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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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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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 |
合作单位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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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或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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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承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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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及经济效益指标(万元) |
当年销售
总收入 |
当年工业
增加值 |
当年利税
总额 |
当年企业所得税 |
当年创汇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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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万元) |
技术性收入 |
高新技术产品
销售收入 |
研发(R&D)
支出 |
研发支出占销售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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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留学
人员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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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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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废
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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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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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专家评
审意见 |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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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科技局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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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它情况可附页说明
科技孵化企业毕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 册 地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无锡新区科技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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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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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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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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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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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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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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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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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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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状况 |
职工总数(人) |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人) |
从事研发人员数(人) |
硕士人数 |
博士人数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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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研究情况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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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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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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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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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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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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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 |
合作单位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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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的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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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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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等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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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承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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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及
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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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及经济效益指标(万元) |
当年销售
总收入 |
当年工业
增加值 |
当年利税
总额 |
当年企业所得税 |
当年创汇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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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万元) |
技术性收入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
研发(R&D)
支出 |
研发支出占销售
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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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废
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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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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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科技局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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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它情况可附页说明
科技孵化企业考核简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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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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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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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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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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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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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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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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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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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状况 |
职工总数(人) |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人) |
从事研发人员数(人) |
硕士人数 |
博士
人数 |
研发人员占职工
总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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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开发
研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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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
合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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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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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的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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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等认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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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承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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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及
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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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及经济效益指标(万元) |
当年销售
总收入 |
当年工业
增加值 |
当年利税
总额 |
当年企业
所得税 |
当年创汇额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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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万元) |
技术性
收入 |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 |
研发(R&D)
支出 |
研发支出占销售
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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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培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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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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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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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科技局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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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它情况可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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